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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冒領發票獎金 小心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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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如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外,主管稽徵機關在取得不法事證後,可移送司法機關究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其所僱用員工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未交付買受人,卻將發票占為己有,意圖冒領中獎獎金,或銷貨時不開立發票,而在事後卻開立大量無交易事實小額發票,藉以增加中獎機會,或以偽造、變造發票詐領獎金,如經查證屬實,除追回冒領的獎金,另外,視情節輕重,依刑法第201 條、 215條、 216條、 335條、 33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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