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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銀行保管箱個人網銀契約仍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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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三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出,金管會依消保會會議決定,查核本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共40家,是否依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規定辦理,結果違規情況仍多。

書面查核部分,時間為2007年12月至2008年 1月,共查核40家銀行(37家本國銀行、 3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針對金融機構出租保管箱業務,查核40家銀行中的37家;共查 9項次,其中 3項次37家銀行完全符合規定;其餘 6項次有少數銀行不完全符合規定。

主要缺失為「未載明賠償金額不得低於範本所定一定金額,且該損害賠償金額應與承租人個別商定」、「未依規定將基本安全標準附錄為契約之一部」、「未載明審閱期間至少 5日以上」及「未載明出租人應將其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情形通知承租人」等。

書面亦查核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共查核40家銀行中的38家;計查核10項次,各項次都有少數銀行不完全符合規定。

主要缺失為「契約交付未為相關約定」、「銀行終止契約相關約定與範本不完全相符」、「約定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與範本不完全相符」、「舉證責任等相關約定與範本不完全相符」、「未約定損害賠償責任或其約定與範本不完全相符」及「保密義務及紀錄保存」不符合規定等。

實地查核則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 1月間,對一般消費者貸款戶數最多,及辦理信用卡業務有效卡數較多的12家本國銀行及 2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查核。

主要缺失包含: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置放物損失之賠償限額未經合意約定;或約定求償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約定由客戶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則是「約定因銀行違失或存戶舉證銀行違失始負賠償責任者」、「費用調整,未約定以電子郵件告知;或未約定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均應通知客戶」。

消保會表示,金管會已函令各銀行限期完成各定型化契約的修正,並責令各銀行稽核單位建檔追蹤、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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