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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银行保管箱个人网银契约仍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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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三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指出,金管会依消保会会议决定,查核本国、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共40家,是否依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范本及个人网路银行业务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等规定办理,结果违规情况仍多。

书面查核部分,时间为2007年12月至2008年 1月,共查核40家银行(37家本国银行、 3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针对金融机构出租保管箱业务,查核40家银行中的37家;共查 9项次,其中 3项次37家银行完全符合规定;其余 6项次有少数银行不完全符合规定。

主要缺失为“未载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范本所定一定金额,且该损害赔偿金额应与承租人个别商定”、“未依规定将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为契约之一部”、“未载明审阅期间至少 5日以上”及“未载明出租人应将其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之处置情形通知承租人”等。

书面亦查核个人网路银行业务服务,共查核40家银行中的38家;计查核10项次,各项次都有少数银行不完全符合规定。

主要缺失为“契约交付未为相关约定”、“银行终止契约相关约定与范本不完全相符”、“约定电子讯息之合法授权与责任与范本不完全相符”、“举证责任等相关约定与范本不完全相符”、“未约定损害赔偿责任或其约定与范本不完全相符”及“保密义务及纪录保存”不符合规定等。

实地查核则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 1月间,对一般消费者贷款户数最多,及办理信用卡业务有效卡数较多的12家本国银行及 2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查核。

主要缺失包含: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置放物损失之赔偿限额未经合意约定;或约定求偿须经法院判决确定;或约定由客户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个人网路银行业务服务则是“约定因银行违失或存户举证银行违失始负赔偿责任者”、“费用调整,未约定以电子邮件告知;或未约定每笔交易指示处理完毕均应通知客户”。

消保会表示,金管会已函令各银行限期完成各定型化契约的修正,并责令各银行稽核单位建档追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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