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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陳水扁發還國務費證物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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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四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遭拒絕返還,經陳水扁數度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駁回抗告。高院同意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國務費案卷證並非國家機密,且陳水扁當初將國務費案的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過程於法有不合之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去年十月間裁定拒絕返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同時裁定相關卷證並非機密,陳水扁後來數度向高院及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陳水扁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認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應受絕對保障及尊重,法院無權審核。相關單據卷證既然用於秘密外交,就必須保密,縱然已經有多人經手、閱覽、影印,但總統仍可決定保密,以免繼續損害國家安全及利益。

陳水扁認為,檢察官當時在偵查中,以他作為被告進行查證,違反總統刑事豁免特權,所做的扣押動作,也未經總統事先同意或核准,違反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更有司法人員洩漏部分內容,因此法院應該返還。

高院裁定指出,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有關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時,檢方扣押相關資料的「事前」爭議,應由高院組成五人的特別合議庭審酌,但本案是扣押物應否返還的爭議,屬於「事後」的性質,只要依一般程序,即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審理即可。

裁定並認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而是相對權力,各機關應予尊重,但並非無條件全盤照收,並應受立法院所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於個案中接受司法審查,「否則與專制威權何異」。

而台北地院裁定指出,陳水扁當初將國務費案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過程,於法有不合之處,似乎有意隱瞞貪污不法及掩飾不名譽,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機密核定程序,因此拒絕返還,高院今天也認為這部分裁定並無不當。

高院表示,本件抗告究竟以個人或總統身分提出,仍有爭議。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等人涉及的國務費案,相關卷證並未涉及國家機密,應使單純的刑事案件回歸原貌,由檢、辯雙方依法攻擊、防禦,並由法院妥速公正審判,以彰顯正義。

陳水扁向法院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初裁定拒絕返還,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去年十月底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今年一月間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六月底又將全案發回高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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