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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陈水扁发还国务费证物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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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十四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遭拒绝返还,经陈水扁数度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驳回抗告。高院同意地方法院见解,认为国务费案卷证并非国家机密,且陈水扁当初将国务费案的卷证核定为国家机密的过程于法有不合之处。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去年十月间裁定拒绝返还国务机要费案卷证,同时裁定相关卷证并非机密,陈水扁后来数度向高院及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陈水扁引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认为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应受绝对保障及尊重,法院无权审核。相关单据卷证既然用于秘密外交,就必须保密,纵然已经有多人经手、阅览、影印,但总统仍可决定保密,以免继续损害国家安全及利益。

陈水扁认为,检察官当时在侦查中,以他作为被告进行查证,违反总统刑事豁免特权,所做的扣押动作,也未经总统事先同意或核准,违反总统国家机密特权,更有司法人员泄漏部分内容,因此法院应该返还。

高院裁定指出,依大法官第六二七号解释,有关总统行使国家机密特权时,检方扣押相关资料的“事前”争议,应由高院组成五人的特别合议庭审酌,但本案是扣押物应否返还的争议,属于“事后”的性质,只要依一般程序,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审理即可。

裁定并认为,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并非宪法上的绝对权力,而是相对权力,各机关应予尊重,但并非无条件全盘照收,并应受立法院所定的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规范,于个案中接受司法审查,“否则与专制威权何异”。

而台北地院裁定指出,陈水扁当初将国务费案卷证核定为国家机密的过程,于法有不合之处,似乎有意隐瞒贪污不法及掩饰不名誉,不符合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机密核定程序,因此拒绝返还,高院今天也认为这部分裁定并无不当。

高院表示,本件抗告究竟以个人或总统身份提出,仍有争议。陈水扁夫人吴淑珍等人涉及的国务费案,相关卷证并未涉及国家机密,应使单纯的刑事案件回归原貌,由检、辩双方依法攻击、防御,并由法院妥速公正审判,以彰显正义。

陈水扁向法院声请返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初裁定拒绝返还,陈水扁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去年十月底撤销原裁定,发回地院更裁。陈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撤销原裁定,发回高院更裁。

高院今年一月间再度撤销原裁定,发回地院更裁。陈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六月底又将全案发回高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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