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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政治獻金法增訂回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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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訊】(據中廣新聞記者李人岳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修正「虧損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的規定,增訂回溯條款。「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到現在,曾經違反「虧損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規定的政黨、候選人與公司行號,將回溯不予處罰。不過,修法後如果違規,捐獻和收受者都要處罰。

立法院周五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其中修正虧損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的規定,增訂回朔條款,規定從九十三年四月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至今,曾經違反虧損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規定的政黨、候選人與公司行號,將回溯不予處罰。不過,法案三讀修正後,如果再違反規定,不但捐款要沒入,捐贈和受贈雙方都要受罰。捐贈公司還將處罰捐贈金額兩倍的罰鍰,罰鍰上限定為一百萬元。

條文中建立的政治獻金返還制度,除了增訂開立收據的規定外,並規定政黨或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必須主動查證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必須主動退還。條文並且提高違反獻金法收受對象及收受期間的罰則,違反規定的罰鍰將由原收受金額的1倍增加為2倍,如果參選人的配偶、親屬違反規定,罰鍰也從2倍增加為3倍。公務員如果利用職權,向公司勸誘政治獻金的話,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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