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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測值0.92獲判無罪 檢方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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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四日電)陳姓男子去年九月酒後騎車,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達零點九二毫克,警方移送法辦後,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以檢警只以酒測超過標準值將被告起訴,卻沒有舉證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判決陳姓男子無罪,引起檢方錯愕。台北地檢署將研議再提上訴。

全案被告提起上訴後,合議庭找來當時攔檢陳姓男子的沈姓員警詢問,發現警方根本就沒有其他檢測作為足以證明被告反應遲緩、駕駛判斷力欠佳,僅憑吹氣酒測就把被告移送法辦,檢察官也沒有提出更多證據證明被告「已不能安全駕駛」。

判決指出,法務部參考德國、美國標準,認酒精濃度呼氣達零點五五毫克以上,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法律標準,「只是統一建立執法機關移送之準則」、「尚無拘束本院見解的餘地」。

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雖然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毫克的標準,但卻通過警方所做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警方還在檢測認定欄內勾選「能安全駕駛」,認定被告並未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得知判決後感到錯愕,認為已有許多醫學文獻證明高酒精濃度含量者確實不宜開車上路,將就判決書判理由提起上訴。

至於全案被外界認為是爭議性判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楊治宇認為,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構成要件是服用酒類、藥品、毒品等以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這項判決並非不合理,反過來說,如果警方攔檢的酒測值低於標準,但駕駛人無法通過生理檢測,顯然代表不能安全駕駛,此時就算酒測過關,但照樣觸法。

此外,法界人士指出,以陳姓男子這個案例,就算最後被判無罪,不用被科以徒刑或刑事罰金,但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行政罰罰鍰仍然要繳,金額就要看當時構成哪條條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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