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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修正通讯监察法上路 核准案件大幅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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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九日电)司法院今天表示,去年十二月生效的修正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上路以来,核准通讯监察案件比率约百分之七十二,比起修正前已大幅下降,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未来希望达到百分之百通知受监察人,并改进声搜案件管理系统等目标,落实人权维护。

司法院刑事厅副厅长李文福今天表示,至六月底止,法院总共受理一万零三百三十九件声请核发监察书案,核准比率约百分之七十二,案件类型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为最大宗,约占七成,其余为贪污治罪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诈欺、组织犯罪条例等案件。

案件驳回理由方面,则以“欠缺就监察犯罪曾经尝试其他搜证方法而无效果之具体事实;或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调查证据之具体理由”及“无可信其通讯与声请监察犯罪有关连性之具体事证”占多数。其他驳回理由还有监听无具体所获、受监听对象已察觉、续监无必要、实施监听者未遵期陈报期中报告等。

另外,法条中规定,通讯监察结束后,执行机关须陈报法院,由法院通知受监察人、告知监察资讯。李文福指出,目前法院通知受监察人案件比率约为百分之四十点四八,未来希望达到百分百通知受监察人的目标。

他表示,法院办理通讯监察业务以来,核准件数比起以前大幅下降,未来将严密列管暂不通知案件,每两个月检讨不通知原则是否消灭,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另外,将改进声搜案件管理系统,提供法官查询及时声搜历次记录,作为核发搜索票的参考,避免同一处所在短时间内遭不同机关重复搜索,落实保障人权。

刑事厅长刘令祺表示,取缔非法监听并非法院的业务,但若在监听过程中发现有非法情事,依法将会通报相关单位处理。

大法官会议去年七月间作出释字六三一号解释,认为通讯监察书应由客观、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官核发,而非由职司犯罪侦查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同时负责,这样并非合理、正当的程序规范,也与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的意旨不符。

修正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去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后,通讯监听书的核发改由法官负责,综理国家情报机关首长的核发通讯监察书,则由高等法院专责法官审查。司法院设置通讯监察管理系统,连线各法院,并线上监督管理全部通讯监察案件。全部案件均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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