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 杭州司法腐敗

腐敗到非挖心、斷骨、抽筋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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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事實與理由,今日的蕭山貪官當然不會批准予糾正

一、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蕭山區公安分局:蕭山公安為平安奧運對裘金友八條禁令,非法關押,以刑代審,刑訊逼供白紙上簽名按下了指紋。這是歷代封建王朝慣用的傳統手法,簡單方便,藉助刑具的暴力白紙上簽名,逼使被害人裘金友處於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情況下,保證不舉報壞人壞事保證上簽名,違心招認刑訊逼供他們所需要的供詞。所謂棍棒之下1994年丁有根、周鳳劍、周華江盜竊1.5億元賊喊捉賊無話,蕭山區委、政府不知造成杭州人民多少枉死的冤魂。這種殘暴不仁犯法行為,對被害人的傷害為最慘重,即使得到平反昭雪,重見天日,也終身殘疾,難以康復。

二、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蕭山區公安分局: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裘金友。本無其事,但為了佔人利益,或公報私仇,憑丁有根、周鳳劍、周華江、蔣春偉憑空捏造事實,控告別人,使之蒙受不白之冤,以滿足其罪惡的慾望。一宗案件的構成,有時間地點,人事活動,客觀環境等多方面的條件配合的。除非害人者與法官串通一氣,都無法得逞。要揭穿其底細,也非難事,只要順著其編造事實發展次序,找出其自相矛盾或違理之處,作突破口,逐個戳穿,自然水落石出了。

三、誘出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蕭山區公安分局:四處封殺,栽贓嫁禍,篡改病歷,糾纏騷擾,逼害善良裘金友。在被害人無意防範情況之下,把贓款贓物,放置在被害人常住處所或可能到過的地方,然後借口搜查起贓。這種手法,常會使被害人愕然,不知所措,也無從解釋,只有強吞苦果而已。

四、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蕭山區公安分局:捕風捉影,主觀臆測。遇有突發案件,不是從多方面深入思考,找尋證據。而是就現場所見,捕風捉影,主觀臆測,就把罪名強加於人。這種手法,一般沒有預謀。但草菅人命,為害也非輕。

五、蕭山區人民法院:刪改庭審筆錄,以假亂真。庭審時記下的真實筆錄,成為舞弊的障礙時,無良法官,就想出辦法刪改庭審筆錄,使之符合舞弊的需要,作出違法的判決。

六、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蕭山區公安分局:蕭山區人民法院,玩弄真假證明,顛倒是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切審判工作的最高原則,要想作出違反事實的判決,就必須在證明材料上,施用手段:毀滅或者棄置真證,捏造或者採信假證,使之是非顛倒,成為違法判決的事實依據,才能作出與事實相反的判決。

七、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歪曲法律條文,指鹿為馬。把正確的法律條文,作違法的解釋,使之成為違法判決的法律依據,支持違法犯罪的行為。

八、蕭山區人民檢察院:蕭山區人民法院:另起爐灶,變換案情。在事實清楚,案情明瞭,不便舞弊的情況之下,無良的檢察官,就要想出一個「重起爐灶」辦法,拋開原有的事實證據,變換成另一種案情,作為違法判決的事實依據。這種手段,可以適用於多種案件,但也容易識破。因為他要支持的是違法行為,他的理由一定是違法的。

九、蕭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空洞無物,單憑幾句口號落案。很明顯,這是一種以權壓法,倚勢欺人的假案。蕭山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連一點造假的本領都沒有,無要理,無要法,赤裸裸,就靠權力逼害人。

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蕭山區公安分局:蕭山區人民法院,制度看,審判監督機制嚴密,一、二個法官、一級法院的審判,很難造成冤、假、錯案。所以每一起冤、假、錯案的背後,蕭山區委、政府都隱藏著一起窩案。冤案既成,最少牽涉上下兩級法院的一大批法官。官官相護,互相包庇。所以要想求得一個再審的機會,糾正原舉報人裘金友冤案,錯判,要比登天還難。

杭州市蕭山區委、政府、先槍斃,後審判,沒有一樁冤假錯案。裘金友的冤案、假案、錯案,是不法法官們一手造成的,又靠法官們自己檢查糾正,其難度之大,可想而知。蕭山區公檢法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罪該當殺。

胡總書記講:「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當前大好形勢之下,所有冤、假、錯案受害者,必須認真弄清各自案中弊端的所在,徹底揭露舞弊的手法,力爭參與查辦冤、假、錯案的民主權利,徹底掃清社會積案,共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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