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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錶設他處民眾要求遷移 台電: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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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二十七日電)民眾申請農地用電,電錶卻裝在別處,另一民眾標得農地後繳交積欠的電費,要求台電公司將電錶移裝到原申請農地上,卻遭拒絕。民眾梁長青今天會同台灣消保會到台電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抗議。台電表示,依法處理。

梁長青指出,他去年十二月向高雄地方法院標得一塊農地,原地主1997年十月十三日以果園噴霧用電為名,自備電桿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但電桿卻豎立在距離農地外約一百五十公尺的神壇旁邊,電力也是神壇使用。標得農地後繳交積欠六個月電費,今年二月將用電戶更正為他,要求台電公司斷電,並將電錶移裝到農地上,卻遭拒絕。

台電公司鳳山區營業處副處長賴炳龍拿出當年申請用電相關資料指出,當年張姓地主申請用電時,當地荒涼,沒有建築物,地主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國民身分證、現場示意圖,並提供電桿,現場指定裝置位置後,台電公司裝置電線、電錶供電,十年來電費繳交正常,也沒有人異議。依規定只要積欠兩個月電費,經催告後不補繳即斷電。

他表示,梁長青今年二月要求斷電,蔡姓用電戶二月二十七日切結,保證與梁長青協商,且願負一切責任,台電公司不願充當或是租賃紛爭的打手,才沒有斷電。

他表示,梁長青要求遷移用電,且費用由台電公司負擔,這不符合規定,台電無法接受。梁長青只能重新申請農地裝置用電,費用新台幣三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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