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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卡債族更生案 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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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訊】低收入殘友 52萬還8.3萬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劉志原、梁世煌、楊雅民、范姜群閔/綜合報導〕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召開記者會,公布全國首件卡債更生獲法院裁准案例。當事人是罹患小兒麻痺、家住台北市的低收入戶黃先生,他的五十二萬餘元卡債及利息,台北地方法院8月1日裁定總共只要清償八萬三千餘元,平均每月約還一千元,清償比率為十五點八%。

協助黃先生聲請更生成功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呼籲卡債族誠實面對債務問題,並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只要具有還款誠意,提出的更生方案也可行,就有機會獲得法院認同。

首位獲裁准更生的黃先生表示,上週六律師通知他法院裁准後,心情頓時放鬆很多,那天晚上也睡得很好,希望類似遭遇民眾,也能勇敢面對站出來。

分期償還 罕見考慮通膨

特殊的是,台北地院裁定更生方案時,考量通貨膨脹對債務人的影響,因此將六年還債計畫中,每月償金隔數年遞減,從前十八個月每月須還一千四百九十三元,向下遞減到最後半年每月只須還六百八十八元;過去法院處理類似分期償債案例,極少考慮通膨因素。

裁定書指出,只要債務人有還款誠意,縱然還款不足,法院也會在適切公允情形下,兼顧雙方利益,因此清償成數並非唯一標準。

裁定書並援引宋朝呂祖謙所著「東萊博議」中,對於尚書「鄭伯克段于鄢」的批評,「東萊博議」原文是:「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呂祖謙認為,鄭莊公故意放任自己的弟弟共叔段坐大,再討伐共叔段是荒誕的行為,就像釣客以餌引魚上鉤,獵人以陷阱捕獸。

裁定書認為卡債族和銀行的關係就像上述釣客和魚的關係一樣,銀行也應對卡債風暴負一定責任,例如黃先生明明沒有經營彩券行和鐘錶刻印店,銀行業務員為方便做業績,要債務人借他人店名來寫,造成徵信不實。

本案裁定由司法事務官作出,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如法官作出裁定後當事人仍不服,可向台北地院合議庭抗告,但不得對抗告結果向二審或三審法院提出再抗告。

債權銀行:尊重法院裁定

黃先生的欠款銀行是聯邦銀、台新、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北富銀、大眾銀。中國信託、大眾銀、聯邦銀都表示尊重法院裁定。台新銀行指出,該名持卡人在該行申請貸款時,沒有據實填寫相關資料,台新還要再深入了解實際情況,必要時不排除採取法律行為,以免權益受損。

台北富邦銀行認為,法院的裁決似乎太過於偏向卡債族了,將聯合同業與銀行公會商討如何因應;國泰世華銀行表示,尚未收到法院裁決書,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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