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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 曹興誠宣明智二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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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宜佳綜合報導)2005年初發生的聯電和艦案,台灣高等法院 31日二審駁回檢方上訴,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皆獲判無罪,背信罪部分定讞,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檢方可再上訴。

和艦案從2005年初爆發以來,纏訟了將近4年,當初新竹地檢署認定宣明智夥同大陸的和艦科技董事長徐建華,以聯電的人力和專利技術等無償扶植,因此將曹興誠等人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和背信罪嫌起訴。

2007年10月下旬一審,新竹地院判處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以及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等3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書摘要中指出,檢察官認為宏誠創投員工鄭敦謙與曹興誠、宣明智有所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但是高院認為檢察官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舉證程度並不充足,也未能舉證鄭敦謙與聯電公司有所關聯。

高院判決書指出,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是「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但是本案有沒有致生損害於聯電公司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聯電又有多少財產或利益損失,檢察官的公訴意旨並沒有具體舉證。

此外,檢察官認為曹興誠、宣明智以聯電公司的人力、管理技術、營業秘密、專利等資產提供予和艦公司,使聯電公司的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但高院認為,上訴理由並沒有就這部分提出新事實或新事證,而原判決也已經就這個爭論點詳細論述。

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有關背信罪與商業會計法罪嫌,已經證明確定無可疑程度,檢察官上訴沒有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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