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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舰案 曹兴诚宣明智二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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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蔡宜佳综合报导)2005年初发生的联电和舰案,台湾高等法院 31日二审驳回检方上诉,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荣誉副董事长宣明智皆获判无罪,背信罪部分定谳,而违反商业会计法部分,检方可再上诉。

和舰案从2005年初爆发以来,缠讼了将近4年,当初新竹地检署认定宣明智伙同大陆的和舰科技董事长徐建华,以联电的人力和专利技术等无偿扶植,因此将曹兴诚等人依违反商业会计法和背信罪嫌起诉。

2007年10月下旬一审,新竹地院判处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副董事长宣明智,以及宏诚创投总经理郑敦谦等3人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判决书摘要中指出,检察官认为宏诚创投员工郑敦谦与曹兴诚、宣明智有所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但是高院认为检察官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举证程度并不充足,也未能举证郑敦谦与联电公司有所关联。

高院判决书指出,背信罪的构成要件是“致生损害于本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但是本案有没有致生损害于联电公司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联电又有多少财产或利益损失,检察官的公诉意旨并没有具体举证。

此外,检察官认为曹兴诚、宣明智以联电公司的人力、管理技术、营业秘密、专利等资产提供予和舰公司,使联电公司的会计事项或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结果。但高院认为,上诉理由并没有就这部分提出新事实或新事证,而原判决也已经就这个争论点详细论述。

因此,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有关背信罪与商业会计法罪嫌,已经证明确定无可疑程度,检察官上诉没有提出适合于证明犯罪事实的积极证据,将上诉驳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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