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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爭取消費券商機 不得有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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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8日電)消費券發放,商家促銷爭取商機。公平會提醒業者自行決定價格、折扣等交易條件,勿與其他競爭者共同決定或透過同業公會限制折扣範圍,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規定。

消費券今天發放,每人新台幣3,600元,各行各業無不積極促銷,搶攻市場大餅。

公平會表示,個別事業為爭取消費券商機,提供消費者優惠折扣或更有利的交易條件,為正當的競爭過程,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不過,公平會指出,業者若與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價格、優惠折扣等交易條件,或由同業公會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約束優惠折扣範圍,限制市場競爭機能,屬公平交易法第7條所稱「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嚴禁聯合行為。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若從事聯合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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