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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会:争取消费券商机 不得有联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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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8日电)消费券发放,商家促销争取商机。公平会提醒业者自行决定价格、折扣等交易条件,勿与其他竞争者共同决定或透过同业公会限制折扣范围,以免触犯公平交易法禁止联合行为规定。

消费券今天发放,每人新台币3,600元,各行各业无不积极促销,抢攻市场大饼。

公平会表示,个别事业为争取消费券商机,提供消费者优惠折扣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为正当的竞争过程,不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

不过,公平会指出,业者若与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决定价格、优惠折扣等交易条件,或由同业公会藉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决议或其他方法约束优惠折扣范围,限制市场竞争机能,属公平交易法第7条所称“联合行为”,公平交易法严禁联合行为。

公平会表示,依公平交易法规定,事业若从事联合行为,最高可处新台币2,50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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