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消费券领取人资格及发放作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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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5日讯】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振兴经济消费券领取人资格及发放作业办法”,其消费券发放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9年1月18日当天至发放所领取;第二阶段为2009年2月7日至4月30日至指定邮局领取。消费券之领取应检附国民身份证,并需由符合领取资格者亲自或委托他人领取。消费券领取截止日为2009年4月30日,逾期未领取者,不再发给。

凡于公元2008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得依规定领取消费券:
1、于国内现有户籍之国民。
2、各级政府机关因公派驻国外于国内现无户籍之人员及其具有我国国籍之眷属。
3、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之户籍国民。
4、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
5、外国人为国内现有户籍国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
6、香港或澳门居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
7、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离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许可未废止者。
8、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离婚或配偶死亡,已取得定居许可,尚未设户籍者。

有关消费券发放作业办法、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书格式及Q&A详细内容,请迳向内政部网站http://www.moi.gov.tw参阅,驻亚特兰大办事处特吁请符合领取资格侨胞于消费券发放期间回国领取运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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