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繳納應繼分遺產稅者 不得限居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孫道存條款」,未來法務部可禁止欠稅款人從事奢侈行為;另遺產繼承人若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欠稅禁奢條款 初審通過

過去對限制住居的欠稅金額,無明確規定,草案則增列,規定個人確定欠稅一百萬元以下、事業負責人欠稅二百萬元以下;或在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事業負責人欠稅三百萬元以下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禁奢條款部分,草案納入法務部的修法意見,欠稅達一定金額者,禁止其購、租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服務,禁搭特定交通工具,禁為特定投資,禁入高消費場所消費,禁贈、借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禁每月消費超過一定金額。其額度由法務部定之。

委員會昨審查立委吳育昇、羅淑蕾等人所提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列入欠稅款人的禁奢行為,並將繳納遺產稅義務從共同負責改為就其應繼分負責。但法務部及行政執行署反對改為應繼分,認牴觸民法共同共有財產規定,一度引發立委不滿。

立委呂學樟批評,行政執行署可說是民怨之首,讓孫道存等欠稅大戶過豪奢生活,卻限制小額欠稅人出境;羅淑蕾指出,身為債主的財政部早在一九九七年就同意,個人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法務部為何反對?

行政執行署署長林朝松表示,這是因為適用的法律不同,財政部適用的是稅捐稽徵法,執行署適用行政執行法;民法上有定義共同共有財產,立委提案恐牴觸民法,且現在對限制出境的審核極嚴,小額欠稅幾乎未見限制出境。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