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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并法”修法 亏损延十年 专案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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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企业并购,并购前亏损扣抵期限将放宽至10年。另,为防杜假合并真逃税之并购行为,及维持股市稳定,仍维持合并后股权持有比例计算扣除。专案通过者可全额扣除,但必须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先审核是否适用。

上述“企业并购法”第38条及50条修正草案,将于明年立法院院会审议通过后,回溯99年1月1日。

经济部31日对企业并购前之亏损做了部分修改。“企业并购法”第38条及50条亏损互抵原为5年限,但因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年限,已在98年1月1日正式延长为10年。为使法令规范一致性,经济部表示同意提案修正。

但为防杜公司藉由并购专以享受亏损扣除而进行并购,经济部并未采纳钟绍和等委员的提案,仍维持按股权比例计算亏损扣除,财政部次长张盛仁表示,台湾企并法在亚洲已相当不错,台湾以股权比例扣除已较中、美计算方式宽松得多。

上述之修正案适用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或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设立分公司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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