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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後 台幹在台薪資 免計入大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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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訊】(中廣新聞網╱張雅惠報導)第四次「江陳會」要簽「兩岸租稅協議」,避免大陸台商被雙重課稅。一旦協議簽了,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大陸台商在台灣領的薪水,將不必計入大陸所得的課稅範圍,台商的稅負可望減輕。舉例來說,台商受僱於台灣的公司,外派大陸期間不到半年,台灣公司給薪一百萬,大陸公司給薪二十萬,這名台商可以省下六萬元所得稅。

國內目前有一百萬名台商在大陸工作,領一份薪水卻兩邊都要課稅!如果陳先生受僱於台灣的A公司,被派到大陸子公司,一年外派一百八十天,台灣的A公司給陳先生一百萬元薪水,大陸子公司也給陳先生二十萬元薪水,年薪合計一百二十萬。

目前的情況下,陳先生要對大陸繳三十萬的稅,用一百二十萬所得乘上大陸當地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對台灣,也是用一百二十萬,乘上台灣的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等於二十四萬的稅,但陳先生在大陸已經繳了三十萬,可以全部拿來扣抵,不用再對台灣繳,合計兩邊一共繳了三十萬。

如果「兩岸租稅協議」簽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配合修正、通過立法院三讀,陳先生在大陸只要繳四萬元的稅,因為只用大陸子公司付的二十萬元所得、乘上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陳先生對台灣,則同樣用一百二十萬所得,乘上台灣的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算出要繳二十四萬的稅,但因為已經繳給大陸四萬元,扣抵之後,只要對台灣繳二十萬,兩邊合計繳二十四萬。賦稅署組長蔡碧珍說:

「跟沒有簽租稅協定之前相比,從三十萬的總稅負,降到二十四萬,可以少繳六萬」

財政部指出,如果台商派駐大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在台灣也還有戶籍,同時符合兩岸對居住者的定義,這個時候,兩岸稅務機關會針對個案,判斷納稅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例如家人、孩子在哪裡,再決定屬於哪邊的居住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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