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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台商返台上市營運難掌握 應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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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玫蘭台北9日電)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邱靖博今天說,台商返台上市面臨的關鍵問題是投資人難以掌握台商在大陸真實營運情況。他建議應修正證交法與公司法等法規因應。

「2009台商企業返台上市機制與社會責任論壇」今天在台北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舉行,邱靖博在會中說,台商返台上市的管道分成第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兩種,第一上市指企業不曾上市過,第一次用「原股」上市。

第二上市指的是企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者,可用原股或「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方式申請上市。目前皆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方式掛牌交易。

他說,台商返台上市的問題,是台商的營運主體皆在大陸,投資人難以掌握台商在大陸真實營運情況。兩岸的會計準則、法律制度也有落差,產生監管問題。

邱靖博說,證交法第4條規定,證交法所管轄的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4條規範的外國公司,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未來在法條的適用恐怕引發爭議。

他說,前述法規面的爭議,目前是採簽訂契約方式規範。正本清源的作法仍應修正證交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規,避免法條適用的爭議性。

邱靖博說,台商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掛牌的資訊揭露方式比照企業所在國,換句話說,台灣上市櫃公司每月需公佈營收、股權申讓等皆毋須公告,資訊相對較不透明,容易產生資訊不對稱情形,影響台灣投資人的權益。

他建議,海外企業應建立公開資訊的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的資訊能夠及時揭露。有關定期與非定期資訊均應比照在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資訊申報項目為公告申報,且不僅掛牌的母公司,所有合併報表內的海外子公司的重大訊息更須及時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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