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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建會:業者應增列消費券購物退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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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2日電)消費券發放,偶傳退貨消費爭議,經建會與消保會研商後今天表示,若業者同意以消費券做為支付工具,應在原有退貨規定中增列消費券購物退貨規定,並公開揭露,讓消費者了解。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表示,為促進消費和諧,經建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後,提供退貨注意事項。 

經建會指出,消費者退貨時,業者回復原狀的標的物,在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及相關辦法均無相關規定,因此,業者得視其營業考量,自行決定返還消費券或以現金等形式返還。     

經建會並表示,消費券買賣雙方若有變相兌換現金情事,業者將受罰;業者若未訂定消費券購物退貨規定,退貨時以退消費券為優先;若無法以消費券作為其回復原狀的標的物,則可以現金等方式返還;若發生消費爭議,可請求消保官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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