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名家屬要求無罪釋放吉林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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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3日訊】吉林省法輪功學員王文鵬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被舒蘭市公安局警察從家門口抓捕,被非法判重刑十二年。王文鵬曾提上訴,遭中共法院駁回。最近,王文鵬親屬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撤銷誣判,無罪釋放王文鵬。

以下是家屬的申訴書內容。

王文鵬是我們的親人,他是法輪大法弟子。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舒蘭市公安局鐵東區治安派出所和舒蘭市公安局110的多名警察採取蹲坑的方式著便裝,潛伏在他家周圍。晚10時左右,王文鵬、林鳳榮夫婦回家時在樓道內被綁架,警察強行從他妻子(林鳳榮,也是法輪大法弟子。)兜裡把鑰匙搶走,打開他家的住宅門,未出示任何有傚法律證件就非法抄家,強行綁架他夫婦和孩子。

舒蘭市法院後非法判王文鵬十二年有期徒刑。這是對我國憲法和刑法的踐踏,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剝奪。

王文鵬不服該項非法判決,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吉林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結果仍然非法維持原判。現在王文鵬仍然被非法關押,曾遭受酷刑。

鑒於王文鵬不服舒蘭市法院的誣判,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申訴如下:

一、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看,觸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有的必然表現:

(一)本罪主體:一般主體,略去不談。

(二)本罪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破壞特定的、而非籠統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故意。此處,「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提,當然是指狹義的法律。

(三)本罪客體:國家某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正常實施。

(四)本罪客觀方面:由於行為人的破壞,導致某部具體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夠正常實施,而且情節嚴重。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體現的立法本意是:行為人出於阻止、干擾、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從而通過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進行破壞。舉個例子:如果行為人以某邪教組織遵從「一夫多妻」為由組織成員對抗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的實施,情節嚴重,則當以本罪論處。

二、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指控AAA並判決,則基於該指控的犯罪構成的四個必備要素缺三個,如何解釋!

(一)犯罪主觀方面:王文鵬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和動機麼?沒有,因為我們看不到他基於何種心理狀態對哪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存在牴觸情緒,併進而產生破壞其實施的犯罪故意。

(二)犯罪客體:王文鵬究竟破壞了哪部或哪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破壞了該法律、行政法規的全部還是其中的某些條款?

(三)犯罪客觀方面:王文鵬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破壞到什麼程度?影響多大?是既遂還是未遂?有什麼樣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不難得出結論:無論原審認定的證據是否屬實、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王文鵬故意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並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他進行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否則就是錯案。

因此,請吉林市中級法院依法撤銷舒蘭市市法院的非法刑事判決,改判王文鵬無罪!

申訴人:林鳳榮、王凱、王文濤、王文偉、王文波、王文學、王德權、王文珊、周雲珠、王文升、張金玲、徐金山、徐月娥、王文芹、姜澤萍、許雲學、王淑芳、許元群、王有路、林鳳霞、王有富、林鳳蘭、姜澤麗、林鳳香、於長艷、計占國、沈萬香、許元明、許元英

抄送:舒蘭市、吉林市、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政協、人民政府、政法委、紀檢委、司法(廳)局、公安(廳)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四平市石嶺監獄。

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政協、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政法委、監察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中紀委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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