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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未註銷遭冒用 罰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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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老舊車當作廢鐵賣,車牌卻未辦理註銷,事隔9年後,幽靈車牌滿街跑遭告發,車主不甘被罰2倍牌照稅提起訴願,仍遭屏東縣訴願委員會以車主無法舉證為由駁回。

遭罰款的林姓民眾指出,他所有的1部自小客車87年時自行將車牌卸下銷毀,車體則以廢鐵賣給資源回收廠,沒想到事隔多年,以監理單位為首的聯合稽查小組,96年竟拍攝到林先生自稱已「銷毀」的車牌。

林先生的車牌被查獲時,懸掛在不同車款、不同顏色的車輛,監理單位依法移送屏東縣稅務局,並以違反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計處1萬4千多元罰款,車主不服,去年向稅務局申請複查無效後,轉向縣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並提供賣車時的收據當佐證,強調他未將汽車牌照轉賣或移用。

屏縣訴願委員會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車輛報廢應該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登記,同時需將牌照繳還,但該輛車並未將牌照註銷,且在96年底被查獲同樣車號的車牌懸掛在其他車輛,且車體與車籍資料不符。

訴願會強調,訴願人既未繳回車牌,也無遺失或失竊報案,又無法舉證牌照未移掛在其他車輛的具體證據,稅務局依照牌照稅法規定,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於法並無不合,所以駁回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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