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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初審過關 貪污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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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王寓中、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納入所謂「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涉嫌貪污罪的被告,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長王清峰也明確表示,此項修法不溯及既往。

不溯既往 藍綠互指有利對方

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也是馬競選時政見,對澄清吏治有重要影響。馬對此表欣慰,希望國民黨團再接再厲,儘速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修正草案規定,貪污被告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若有異常增加,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其所得或其隱匿財物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必要時可酌量扣押其財產。

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也應交代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認為,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只是不敢說出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質疑,現在起訴的定罪率這麼低,若再給檢察官這把尚方寶劍,要是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將永無寧日。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諷,國民黨立委推動此案無非是想針對陳水扁,現在不溯及既往了,不能辦陳水扁,也不能辦過去的國民黨的高官。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反批,本法大赦的是民進黨官員,約束國民黨現任官員,未來還有可能辦到扁家嗎?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抱怨,立委沒退休金,卻也適用此法,是好的沒有、壞的都有份。

各級民代和公務員都適用

王清峰表示,此項修法是約束所有公務員,包括一般公務員、政務官和各級民代,並非針對特定人,考慮到刑事立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主義精神,本法不可溯及既往,只有貪污被告才有法律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法務部昨晚發布新聞稿呼籲立法院儘速三讀通過「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法務部說,立法才能根除積弊,澄清吏治,並落實馬英九總統2008年競選總統時的廉政革新政見。

法務部說,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只要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可讓台灣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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