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訪民周新寶起訴武昌區公安局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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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2009年3月24日,武漢訪民周新寶起訴武昌區公安局案在武昌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受到了武漢訪民的強烈關注,當日有七、八十位訪民到場聲援,其中武漢訪民陳明光、肖昌海被堵在家中未能到場。在24日的庭審中,武昌區法院選擇了一個很簡陋的地方進行開庭,有武漢訪民說:「簡直與一個縣城鄉村法庭都不如」。

幾年前周新保的房子被強拆時,母親九十三歲了被拉出來扔在路邊,周家的其它人也被拉出來,然後房子被強拆掉。周新寶近七十歲的人了,他層層在武漢市反映他家的強拆問題,但由於此地塊是武漢市一副市長的哥哥作為拆遷方,所以,周新寶的事情在區裡、市裡、省裡都查不下去。

這樣周新寶只好於2008年11月上北京並遞交遊行申請書,在北京等待批准時,武漢市公安局國保人員到北京截訪,從北京把周新寶截回來後先關押在武昌區的余家頭這個地方,後在其兒子又上京到全國人大反映此事時,武漢市當局又將周新寶轉為行政拘留十五天,理由是到中南海喊冤。

民生觀察工作室

2009-3-27

附:周新寶行政起訴狀

原告:周新寶,男,漢族,1941年5月12日出生。武漢市人,系湖北省輕工機械廠退休職工,現住武漢市武昌區徐家棚街二橋社區43-1-602號。

被告: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公安分局

地址: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248號

法定代表人(局長)夏建中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消昌公(治)決字(2008)第002886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並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

二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8年11月18日至24日,原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依法申請遊行示威和向公安部、中紀委遞交、郵寄相關材料。24日下午4時許,到府佑街派出所在中南海旁邊設立的接待點依序登記,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公安局以:「周新寶夥同張建明等18人在中南海以『喊冤』的形式進行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由,給予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是與客觀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1、原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原告依憲法賦予的權利正常上訪,沒有違法。

2、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裁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

原告等人並沒有「喊冤」,其行為也未「危及國家的安危,損害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擾亂社會治安、堵塞交通」,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3、原告是在數年逐級上訪無果的情況下,反映武漢市野蠻、違法拆遷;大搞「打、搶、殺」等客觀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規定;其「法律責任」,首先應當追究相關政府、機關、單位三個月內向上訪人的訴求回復和具體解決措施,但這點他們都未做到,造成上訪人到北京重訪,其法律責任應當由他們承擔。人民的公安拿的是納稅人的錢,卻去鎮壓中國公民,合法的「人權」何在?武昌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是違憲的處罰。

4、依據司法程序,原告的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市,應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對其行為作出處罰。

綜上,鑒於本案原告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鮮明。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周新寶

呈現出是打錯了的一句,不要。,

2009年1月20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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