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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年底三合一選舉政治獻金 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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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1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包括政治獻金等的捐贈金額可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不過,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20%。

年底縣市長選情日見緊繃,各黨派陸續推出候選人,隨著輔選活動如火如荼展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捐贈期間及捐贈金額的上限規定,以免不符合規定,喪失節稅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三合一選舉(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將於12月5日舉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為4月20日至12月4日、縣市議員為7月至12月4日、鄉鎮市長為11月至12月4日。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可於上述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予參選人,並出具參選人開立的收據,作為列報扣除的憑據。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政治獻金等捐贈金額可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2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

另外,營利事業對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對擬參選人的捐贈,如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政治獻金均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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