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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投資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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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3日電)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明定保護機構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超過部份暫免繳裁判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根據修正草案,保護機構辦理業務,發現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若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得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董事會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以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證券投資人在所委託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委託證券商向認購權證發行人請求履約並已給付應繳價款或有價證券,而未取得應有的有價證券或價款,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

此外,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提起的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修正草案明定,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的專戶,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的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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