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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政治謀略 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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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現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說,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提到,「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均認定違憲,國民黨若片面將台北縣縣長選舉以升格為由,延期一年舉辦,不但有前車之鑑,恐不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及有違憲之虞。

黃瑞明說,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且基於每四年投票選舉是和選民訂定的契約為由,除非面臨大法官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的,「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的相當情形,選舉才能停辦或順延。

黃瑞明表示,國民主權原則是民意代表的權限,代議民主之正當性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所以,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的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後,除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黃瑞明說,國民黨若僅以升格為由,打算將北縣選舉延期,並不符合所謂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未依任期改選的結果,還會不尊重反映民意的原意,讓現任者自動延任一年,顯然已喪失和選民訂定的競選服務契約,加上現已浮出前縣長蘇貞昌回鍋參選的聲音,國民黨此舉恐有政治謀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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