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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0大要犯名單 台法務部:回歸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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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自由時報今天報導「政院取消10大要犯名單」。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由於時空環境已經變化,且檢討後認為應該回歸體制,因此將通緝要犯的獎勵要點改由法務部調查局提出。

自由時報報導「打擊犯罪喊假的?政院取消10大要犯名單」,指出過去綠營執政時代由行政院明訂,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元檢舉獎金的10大通緝要犯獎勵查緝要點,行政院日前指示取消,轉由法務部調查局接手,檢舉獎金縮水為最高僅新台幣100萬元。

自由時報還報導,調查局也取消了10大通緝要犯作法,包括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等「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的重大經濟罪犯,今後也與一般通緝犯並列,成為「外逃通緝犯」。

對此黃世銘表示,行政院民國92年公布「行政院獎勵提供線索緝獲重大案件通緝犯實施要點」,在今年的3月2日廢止。

他說,廢止這項要點是為了回歸體制,因為通緝犯的緝拿與通緝,應該是由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來處理,當初這個實施要點由行政院訂定是不對的,因此檢討結果認為應回歸體制面,廢止這個實施要點。

不過,在3月2日調查局所提出的「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也在同一天生效,取代原來行政院所提出的實施要點,黃世銘強調,這都是為了回歸體制面,希望由司法警察機關來執行,並沒有特殊考量。

黃世銘說,當時的10大通緝要犯,是由高檢署、警政署提報,但是現在的要犯,比起當年公布的有過之而無不及,顯示時空環境已經有了變化,況且當年所列的是10大通緝要犯,目前已經抓到兩個、死了一個,其餘7人尚未逮捕,黃世銘認為,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執行逮捕的問題。

黃世銘說,過去的10大通緝要犯這個名詞,並不是行政機關所提出,而是媒體所界定。他強調,過去10大通緝要犯名單中未被逮捕的7人,他們的通緝並沒有被撤銷。

法務部官員則證實,目前檢舉獎金則的確由1000萬元降低到100萬元,但是過去檢舉獎金高達1000萬元時,也沒有多抓到幾個,因此經內部開會討論過後,認為檢舉獎金誘因有限,才討論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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