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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正 不改建眷村將適用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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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2日電)為加速老舊眷村改建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1條及第22條條文,明訂不辦理改建的眷村,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都市更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鴻鈞在初審時認為,都市更新是總統馬英九施政計畫之一,且為發展經濟、美化生活環境及提升居住品質,都市更新勢在必行。但國防部推動眷改成效不彰,加上眷改基金持續短絀,在國防部無法順利推動眷改情況下,讓有意實施都市更新者直接參與,可創眷戶、政府及建商三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1條新增第1項第6款,「未達全體眷戶2/3同意改建,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得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意即未來不願遷建的眷村,若有都市更新實施者願將眷村納入都更範圍,依修正條文可直接納入,不會出現「釘子戶」。

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現有補償措施,在眷村被納入都市更新後,現有權益是否受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修正,「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依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原眷戶應由實施者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不得再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各項輔(補)助款」,意即由實施者負眷村補償或安置責任。

此外,為讓尚未獲2/3多數同意改建的眷村仍有機會重新思考是否改建,第22條規定,「原眷戶未逾2/3同意改建之眷村,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6個月內,經原眷戶1/2以上連署,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改建說明會」。

第22條還規定,若未於半年期限內依規定連署提出申請的眷村,就不辦理改建。這樣一來,不辦理改建的眷村,未來就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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