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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教師可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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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0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除現役軍人等,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教師也可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訂定軍火工業的範圍。

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定義,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的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組織的工會;產業工會指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組織的工會;職業工會指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組織的工會。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會員年滿20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理事、監事,但若參加工業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而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任期與連任限制條文遭保留協商。

工會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舉辦事業的利益、委託收入、捐款、政府補助與其他收入。

雖然工會的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的必要者,雇主應給予多少時數的會務公假,朝野尚無共識,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若雇主違反給會務公假規定,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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