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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性侵被害人可向政府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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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最高可向政府申請補償金新台幣100萬元及精神撫慰金40萬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設定排除條款,根據立法說明指出,對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因心智未成熟,欠缺完全的性自主判斷能力,國家為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雖以刑罰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但這些幼年人若是與他人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將有道德風險,不予補償。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可補償項目包括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最高不得超過40萬元。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受傷支出的醫療費也可申請補償,最高不得超過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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