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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在租屋自杀 法院判决父母要赔偿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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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郝雪卿台中市16日电)台中市知名外语补习业者汤尼陈,将房子租给林姓男子,没想到林姓男子在租屋烧炭身亡,汤尼陈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死者父母应赔偿新台币279万多元。

台中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林姓男子于95年 4月间向汤尼陈承租房子,却于96年 1月间在租屋处浴室内烧炭自杀身亡。

判决书中表示,汤尼陈因为房子被列为凶宅,不仅出售乏人问津,两年来也无法顺利出租,因而向死者父母提出损害赔偿案,要求被告应给付300万元或市价买回房屋,并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

虽然被告辩驳儿子的死亡与房屋价值无关,并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理由,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依民法第765条规定,林姓男子在租屋处自杀,虽然是要结束生命,但选择的方式,对他人仍有可能造成危害,行为人应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应就其行为负责。

判决书中指出,依一般社会常情,房屋发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将使房屋再行交易的价格减低或出租收益降低,造成房屋交易性或经济上的贬值,两者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可以认定死者侵害原告的所有权。

经过以市价和该屋目前估价比对后,台中地方法院判决死者父母应赔偿原告279万2265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97年12月31日起到清偿日为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依市价购买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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