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投資型保單 責任不得轉嫁保戶

【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10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投資型保單注意事項,未來保險公司不得在連結連動債的投資型保單契約中,以「遇不可抗力因素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方式,轉嫁風險給保戶。

金管會今天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案,增訂上述規定。

金管會表示,考量保險公司應對投資型保單的專設帳戶資產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各項投資標的由保險公司篩選後,提供保戶連結。

金管會表示,若投資型保單連結到的境外連動債商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風險,應由保險公司與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簽訂的契約中約定,不能在保戶契約條款中,轉嫁風險,或加重保戶責任。

官員解釋,目前很多連結海外連動債的投資型保單契約中,都會明定「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損失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等字眼,這次修正相關事項後,未來保險公司不得在保戶契約中寫這些文字,以免轉嫁或加重保戶責任。

至於所謂不可抗力事件,金管會表示,除天災外,像政府法律變動使得避險成本增加也屬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政府法令規定不得再發行該連結商品,必須提前贖回等。

相關新聞
金融風險防範再獲全球關注
FDIC資金大幅縮水 銀行危機將快速惡化
信評指中國交易環境較印度更糟糕
奧巴馬推動美國國會改革醫療保險制度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