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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小吃店大卖场放音乐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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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瑞婷台北1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著作权法”,业者在游览车、美容院、大卖场等公共营业场所播放广播或电视节目等“二次播送”行为,将可免除刑事责任,改由民事救济因应。

提案的国民党立委丁守中上午受访表示,社会常见业者在游览车、美容院、大卖场、餐厅、医院、旅馆等营业场所,透过加装喇叭、音响、视讯设备等,将电视或广播内容扩大播送,提供客人欣赏,属于“二次播送”行为,未来只要取得授权,将不会侵犯著作权。

丁守中说,由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业者无法事先知道下首播放歌曲,无法事先分别取得演唱者、词曲创作人、演奏者的授权,若按照现行法令,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75 万元以下罚金。

他表示,业者在营业场所“二次播送”电视或广播,多数当作背景音乐,且业者能从中获取利益十分有限,还得随时面临被告的风险,他认为应以民事救济保护着作权即可,不应动辄以刑事起诉,因此提案修法。

三读修正的“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将原播送的著作再公开播送;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的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著作经授权重制于广告后,由广告播送人就该广告为公开播送或同步公开传输,向公众传达,将可免除刑事责任。

另外,目前有7家著作权中介管理团体,各自收费及计费方式不一,业者想申请授权二次播送行为,或者电台、电视台想申请授权公开播送等,须分别向多个团体接洽授权,非常不方便。

为了简化授权管道,立院同时三读修正“著作权中介团体条例”,更名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增订2个以上集管团体订定“共同使用报酬率”,并应由其中1个集管团体向业者收取。

丁守中表示,业者想在小吃店、大卖场等地二次播送电视或广播,只要取得1个集管团体授权,订定共同费率,就不用担心其他集管团体也要求付授权金;且集管团体也需制定内规,把收费费率、收费依据、授权范围等,都要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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