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如:世界人权宣言与人权两公约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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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与《世界人权宣言》并列为国际人权宪章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台湾立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总统于4月22日公布,并于5月14日批准。同时,明白揭示两公约保障人权规定具有国内法律效力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亦已于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两公约及其施行法若能贯彻落实,将使台湾人权保障大步迈进。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目的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每年12月10日的国际人权日也是由此而来。

早在联合国正式成立之前,国际间已有制定国际人权法典的呼声,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提案草拟基本人权宣言,之后经由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提交予(目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前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1948年6月宣言完成起草,由经社理事会呈送联合国大会讨论表决,1948年12月10日由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当年所代表的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标准,原本只是一份道德性、政治性的宣言,并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然而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个宣言的内容一再受到确认及引述,国际上也有主张宣言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见解。这份宣言也为之后的两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做了导引。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委员即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历经数年,终于在1966年12月16日由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分别以第2200A(XXI)号决议及第2200(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并分别于1976年3月23日及1976年1月3日生效。

以上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这三份人权文件,共同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人权法典,也是国际人权保障体系最根本的法源。@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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