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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废车辆无回收证明 将罚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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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 )立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昨晚初审通过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汽机车报废前,须把车子交给回收业者,并取得回收证明,违者将罚1200元,以落实报废车辆车籍与车体回收合一的政策。

另外,环保署等主管机关命令业者停工、停业,有些业者不怕罚钱,依旧运作,主管机关就无计可施,因此,这次修法新增行政刑罚规定,对未依规定停工、停业者,将处负责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卫环委员会昨也通过国民党立委侯彩凤提案,把再利用前的废弃物纳入规划,避免有人假借再利用之名,行不法弃置之实;侯彩凤表示,高雄许多地区就因此遭受集尘灰的污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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