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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正/15岁前儿童被保人 无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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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为避免再发生父母为保险金杀害小孩的悲剧,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保险法修正案,将“儿童保单死亡给付”修正为十五岁以前死亡的儿童被保险人,只能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费,不能再领取两百万元的丧葬费;十五岁以后才给予死亡给付。

不溯及既往 保户权益不受影响

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法案三读前卖出的儿童保单、约两百五十二万保户不受影响,即未满十四岁的儿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险人,仍可有两百万元的丧葬费用给付。

过去曾发生父母为贪图保险金,泯灭人性杀害子女的案件,立委高志鹏、陈根德指出,儿童丧葬保险保额上限两百万元,会成为谋杀儿童的帮凶,为防范此一道德风险,提案要求废除儿童保单死亡给付。

立委张嘉郡、余政道则提案限缩儿童保单丧葬费,希望避免诱发道德风险。张嘉郡表示,我国儿童保单是“假丧葬给付之名,行死亡给付之实”,应避免恶法导致发生人伦悲剧。

多数立委在委员会初审此案时认为,大部分父母并非为了子女死亡给付才为小孩保险,不赞成为少数案件因噎废食,最后通过立委赖士葆等人的修正动议。

只能加计利息 退还保费

根据保险法第一○七条修正后的条文,被保险人在十五岁以前死亡,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费(利息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之账户价值;十五岁以后则视同一般保单,可予死亡给付。

从十四岁修改为十五岁

至于修正条文从十四岁修改为十五岁,主要是立委参考劳工保险条例有关最低工作年龄,以及国民教育法义务教育年龄为十五岁的规定。

另外,被保险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导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能力时,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无效,但其丧葬费用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根据目前财政部公布的扣除额为一百一十一万元,一半则为五十五.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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