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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太阳光电收购费率 完工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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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17日电)为防堵业者赚取成本价差,经济部今天公告变更太阳光电收购费率基准日,从原本的“签约日”改为“完工日”,若尚未完工业者赶不及年底前完工,则适用明年较低收购费率。

不过,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如果业者能够举证,经济部能源局视个案情况,可准予适用今年度趸购费率。

经济部表示,把收购费率基准日从签约日改为完工日,就是要防堵业者签约后为赚取成本下降的差价,刻意拖延完工日期。

根据能源局统计,迄今太阳光电签约件数为 166件,申请装置容量为18.7MW(百万瓦),但至今已经完工并实质售电的件数为53件,装置容量为 2.3MW,完工率约只有 3成,显示厂商有刻意拖延完工日期之嫌。

能源局官员解释,目前太阳光电期初设置成本下降幅度为 2成,趸购费率也比较高,等于变相鼓励厂商为赚取期间差价,拖延完工日期。

此外,有鉴于德国、西班牙与英国等,都是以完工日的公告费率作为收购费率起始点,经济部今天正式公告,99年签订的太阳光电购电合约以设备完工日的公告费率趸购。

能源局强调,由于太阳光电购电合约改为完工日为趸购费率,如果无法于99年度前完工运转并联提供电能者,导致部分设置者权益造成影响,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业者可以向能源局举证,提出正当理由,能源局会视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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