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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萧选举文宣被罚 国民党行政诉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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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5日电)国民党于2008年总统大选期间,因台南县马萧竞选总部未依规定于文宣上载明政党名称,被中选会裁罚新台币10万元。国民党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本案仍可上诉。

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相关规定,为避免他人刊登不实广告恶意抹黑,应于报纸、杂志刊登的竞选广告中载明政党名称或候选人姓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决书指出,国民党台南县马萧竞选总部于民国97年2月至3月、第12任总统副总统竞选期间,将竞选文宣夹报,但未依规定在文宣上载明政党名称,遭台南县选举委员会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检举。

判决书表示,中选会因而裁罚国民党及时任党主席吴伯雄各新台币10万元。国民党与吴伯雄不服,提出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国民党主张文宣是由台南县马萧竞选总部所印,国民党并无违法。但承审法官认为,政党分支若有违法情事,基于处罚法定原则,应以政党为处罚对象,因而认定中选会对国民党及吴伯雄的裁罚并无违误,判决国民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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