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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手 稚龄女成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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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15日电)父母亲离婚的6 岁女童“小玲”,由于母亲无力抚养、父亲遭通缉,从台东被带到新竹,再被带回台东,更被祖母2 度遗弃街头,最后由台东县社会处安置在寄养家庭。

“小玲”的父亲31岁,母亲29岁,民国96年中旬父母亲离婚,监护权归母亲。母亲将她带回新竹交给外祖父母后即不闻问,直到同年12月8 日,“小玲”外祖母无力照顾,再把她送回台东交给“小玲”父亲。

不过,“小玲”父亲因打零工,无力抚养,将她交给祖母照顾后,行踪不明。

98年1 月23日,因祖母经济情况太糟,于是将“小玲”带到父亲租屋处附近遗弃,所幸被民众发现,警方找不到“小玲”父亲,将“小玲”送回祖母住处。

未料,第2 天“小玲”又被遗弃在台东火车站,警方再度将“小玲”带回祖母住处,祖母看到警方和“小玲”时,情绪失控,不承认自己是“小玲”祖母,她不愿抚养“小玲”,台东县政府社工人员紧急将“小玲”安置在寄养家庭。

社工员陈传国今天表示,当时“小玲”已经出现心理“创伤”情况,社会局通知“小玲”的母亲,她表示“自身难保”,无力抚养“小玲”;“小玲”父亲因遭通缉行踪不明,社会局于是介入处理。

陈传国说,社会局将“小玲”安置在寄养家庭,接着对“小玲”的父母亲提出“停止亲权”和遗弃罪诉讼,“停止亲权”部分目前还在法院审理中;“遗弃罪”部分,台东地检署今天侦查终结,“小玲”的父母亲均不起诉。

不起诉书内容指出,“小玲”父亲不知道“小玲”被遗弃,当他知道“小玲”被安置和停止亲权时,多次表示愿意接回“小玲”,因此没有遗弃“小玲”犯意;而“小玲”的母亲,虽没有尽到扶养和保护“小玲”义务,但有将“小玲”交给父母亲照顾,遗弃罪嫌不足。

台东县政府社会处副处长朱永照表示,根据社工人员了解,“小玲”不只被遗弃2 次,被送到寄养家庭是不得已的做法,寄养家庭如何善尽人事,也达不到父母亲的1%力量,孩子的内心深处还是希望父母亲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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