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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 移用或他用车号牌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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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彭瑞兰台湾新竹报导)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依据使用牌照税法第31条规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转卖、移用者,处以应纳税额2倍的罚锾。故民众如将其所有车辆之号牌悬挂至他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获,即使所有之车辆已经依规缴纳使用牌照税,但依据规定,不论是移用车辆或是被移用车辆,都会被处以全年应纳税额2倍的罚锾。
  
税捐稽征局特别举例说明,甲君及乙君所有之车辆,每年应纳使用牌照税分别为1万1,230元及1万5,210元,甲君所有车辆因为号牌损坏,便将乙所有车辆之号牌悬挂在自己的车上,于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获,虽该2车辆之使用牌照税均已依规缴纳,但甲君及乙君仍会被处全年应纳税额2倍的罚锾。也就是对甲君处2万2,460元罚锾,对乙君处3万420元罚锾。
  
税捐局特别呼吁开车的民众,千万不要将号牌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也不要将其他车辆号牌挂在自己车上,以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受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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