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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雷区土地还民 江宜桦指示协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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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倪国炎金门 3日电)金门排雷后的公有土地,金门县政府今天建议中央修法“还地于民”;对此,内政部长江宜桦指示由地政司、营建署协调草案,再与地方政府寻求可行的解套办法。

江宜桦下午访视金门县政府并主持座谈会,与县长李沃士、金门县选出无党籍立委陈福海及县府团队,就地方发展交换意见。

其中,县府提案建请雷区范围内公有土地,在离岛建设条例增订条文,赋予土地权利人申请承购的法源,以解决历史问题。

县府提案中指出,金门列管雷区有154处,面积293公顷,国防部预计在民国 102年底完成雷区排雷。其中,雷区属于金门国家公园的特别景观区约 148公顷、土地法规定海岸一定限度内不得为私有土地约35公顷,其他雷区土地民众希望能购回以维护权益。

县府指出,金门在民国43年首度办理土地总登记时,部分民众未及依法主张土地所有权登记,即是因军方布雷而丧失占有。基于特殊历史背景,建请在离岛建设条例增订条文,除依法不得为私有者、及有公用之必要者外,应从宽处理,让原土地权利人申请承购,以保障其权益。

营建署长叶世文表示,如果民众能提出明确的布雷前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而国家公园设置有需要,则办理补偿较为公平。不过,李沃士、陈福海主张先“还地于民”,在取得土地证明文件有困难下,先有法源让民众取回自己的土地,再由政府购买,以免引发民怨。

由于离岛建设条例增订条文在研拟中,江宜桦指示由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协调研拟出草案,再与金门县政府沟通,寻求出解套的办法,再送主管的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审查。

江宜桦先前接受记者访问时曾表示,排雷后土地初步的处理原则是,尽量保存生态完整性,如果能在维护生态完整性前提下,也将在最大弹性范围内帮助地方产业发展,以取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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