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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刑诉与赦免 未违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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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30日电)国际特赦组织今天表示,台湾的赦免制度、最终审未设强制辩护,都恐抵触联合国2人权公约。法务部表示,细究人权公约内容,再对照国内的赦免、审判程序,均无抵触2公约之虞。

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AI)台湾总会今天举行记者会,公布2009年全球死刑状况。AI台湾总会理事林诗梅指出,根据联合国2人权公约,死刑被告应有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但现行台湾的赦免法只像是总统的“恩惠措施”,相关程序规定不全,要求政府在赦免法修法完成前,应暂停执行死刑。

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执行长林欣怡也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388条中,第三审没有律师辩护,已侵害被告的防御权,并抵触2公约明定的“接受公正裁判之权利”,废死联盟昨天也据此为死刑确定被告声请释宪。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依照现行法定程序,赦免可由被告本身主动提起,宪法40条规定,总统具有大赦、特赦、减刑等最终裁量权,现行司法实务上,每1名被告确实皆有声请赦免的权利。

至于最终审辩护,黄世铭认为,细究2公约条文,事实上仅声明被告有选任辩护人的“权利”,并未硬性规定第三审须强制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告选任辩护人,均有规范,看不出有抵触2公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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