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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妨碍妇女哺育权 恐罚锾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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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公共场所母乳将成为台湾未来各场所可预见的画面,但可不要制止或有任何观感,否则有可能侵害母亲育婴的权利,而让你荷包受损。

12日,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已针对行政院版“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进行逐一讨论阶段,草案第七条,禁止、驱离或妨碍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者,将处台币6千以上3万以下的罚锾,其主管并处,罚锾相同。

颇受争议的是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及婴幼儿获得母乳之权,特制定本条例。”立委黄淑英表示,立法是为设置一个场所给母亲哺乳便利,但“..婴幼儿获得母乳之权”似乎不相关,且如果母亲不喂母乳时,是否母亲会有被污名?

法务部表示认同,陈参事说,用“权利”,是有可能导致成另一条法规,如哺育权等,如果对婴儿有侵害时,会变成权利的侵害,法务部将修改文字陈述,表达立法宗旨。而对母乳的婴儿年龄,卫生署表示,世界卫生署的认知纯母乳到2岁,但2岁以后还是可喂母乳。

另外,公共场所是否一一列文,明定公共场所之范围,法务部认为不必注明,陈参事表示,公共场所惯用概念的认知,没有法定的定义,如特别定义,反而会约束到其他法律的定义。

而在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站、百货公司及民众申办业务的政府机关,超过500至1万平方公尺大型的公共场所须设哺(集)乳室供民众使用,及相关哺(集)乳室其设备及卫生、环境的检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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