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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92亿 台歌林前董座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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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4日电)歌林公司前董事长刘启烈、前副董事长高超群、前财务长朱泰阳等人,涉嫌掏空公司资产新台币92亿余元。台北地检署今侦查终结,依涉违反证交法将刘启烈等人起诉。

除刘启烈、高超群、朱泰阳外,检方另起诉案发时的香港南中国公司负责人陈汉荣、东磅公司负责人陈贺芳、歌林公司总经理李敦仁、财务人员黄谷铭、李贤崇、洪子翔及美国SBC负责人李敬华等人。

起诉书指出,刘启烈、高超群、朱泰阳因歌林公司于民国93、94年间经营绩效下滑,为避免银行紧缩银根,以虚伪处分股票增加收益、虚增存货数据浮增盈余、隐匿对美国SBC公司销货折让、保证责任款70亿元等方式,美化财务报告。

起诉书表示,刘启烈等3人又与陈汉荣配合,把对美国SBC等公司收得的账款约80亿3261万余元,以代收代付款等名义,转汇往南中国科技顾问等公司账户,再透过呈荣、东磅公司与南中国公司进行贸易,将歌林公司价值12亿余元的产品运往南中国公司。

事后,歌林公司仅以对呈荣、东磅公司应收账款列帐,让歌林公司无从催收货款,刘启烈等人总计掏空歌林公司资产92亿余元。

起诉书指出,刘启烈、高超群、朱泰阳等人为掩饰犯行,将部分对SBC公司的不实应收账款转由子公司骏林公司承受,或转由不知情的日商EPOCH公司承受,让EPOCH公司受诈骗损失9亿余元。

起诉书表示,因歌林公司往来客票不足,刘启烈等人为了动用垫付票款融资账户内的款项,乃向陈贺芳借票存入备偿账户,以动支融资款项;另一方面,他们又以虚伪交易由香港新林公司申请往来银行开立信用状付款,诈取款项15亿元。

起诉书指出,刘启烈等人将不实财务报表引入公司的公开说明书内,向金管会申请募集包括海外公司债、存托凭证、国内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合计约50亿余元,让投资人受到损害。此外,刘启烈等人也借着不实财务报表,向银行团申贷2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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