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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军人可领育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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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0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军人保险条例部分条文,继劳工、公教人员后,军人也可请领育婴津贴。请领津贴以申请前6个月平均薪资6成薪计算,最长可领半年。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规定,受雇者任职满1年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逾2年。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2年为限。

提案人、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办公室指出,性平法是育婴津贴母法,继劳工、公教人员后,这次修正军人保险条例,让军人也能请领,算是完备了可请领育婴津贴范围;不过,因为军人职务的特殊性,实务上可能受限职务升迁考量,请领人数不多,已建请国防部实地了解,不要让军人“看得到、吃不到”。

修正后的军人保险条例第3条,将育婴留职停薪包含在军人保险项目中;新增第16条之1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以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保险基数60%计算,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按月发给,最长发给6个月。

同条还明定,父母同为本保险被保险人者,在不同时间分别办理同一子女之育婴留职停薪并选择继续加保时,得分别请领。

此外,院会尚通过2项附带决议,一是针对国军评价聘雇人员薪资结构久未调整,请国防部于1个月内由副部长、海军参谋长等南下召开公听会谋求解决方案;另一个是针对早期退伍军人,只领微薄退伍给付,现却遭拒于国保门外,国防部应速与行政院、内政部沟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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