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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軍人可領育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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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繼勞工、公教人員後,軍人也可請領育嬰津貼。請領津貼以申請前6個月平均薪資6成薪計算,最長可領半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辦公室指出,性平法是育嬰津貼母法,繼勞工、公教人員後,這次修正軍人保險條例,讓軍人也能請領,算是完備了可請領育嬰津貼範圍;不過,因為軍人職務的特殊性,實務上可能受限職務升遷考量,請領人數不多,已建請國防部實地了解,不要讓軍人「看得到、吃不到」。

修正後的軍人保險條例第3條,將育嬰留職停薪包含在軍人保險項目中;新增第16條之1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基數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同條還明定,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此外,院會尚通過2項附帶決議,一是針對國軍評價聘僱人員薪資結構久未調整,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由副部長、海軍參謀長等南下召開公聽會謀求解決方案;另一個是針對早期退伍軍人,只領微薄退伍給付,現卻遭拒於國保門外,國防部應速與行政院、內政部溝通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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