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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5年前20元停车费 议员吁下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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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台中市民向议员陈情,表示陆续收到几年前20元停车费罚单共370元,很不合理。11日下午,多位议员到市府门口陈情,抗议台中市停车费追缴期限长达5年,是行政怠惰的表现,且未经催缴的动作径行罚锾不合理,与现行缴费收据只需保存6个月的规定也不相符。市府交通处表示,近日已将修正草案送交议会法规会审议,将5年的追缴期缩减为1年。

对于这项修法,议员洪嘉鸿认为,追缴期限应再缩减为6个月,这样才能与收据上说明“保存6个月”的规定相符合。他也表示,依据“台中市公有停车场收费自治条例”,市府必须经过催缴的动作,才能进行罚锾,若因行政怠惰没有在应缴期限后6个月内,进行通知补缴的追缴程序,民众得免予缴纳。

议员唐黄馨慧表示,市府追缴停车费期限长达5年,民众在超商拿到的感热纸收据却只能保存6个月,一旦遇到因记错帐再度追缴,民众将因证据过期,无端遭受300元的罚锾。

感热纸目前是便利商店打印缴费收据的材料,但印在上面的字迹差不多6个月后,就会消失变白纸。议员唐国泰指出,市府既承认感热纸收据为有效的缴费证明,又订长达5年的追缴时间,一旦发生争议,这等于坑了市民300元。

5年追缴期限,只是给公务机关行政怠惰的机会而已。议员主张修正市府“台中市公有停车场收费自治条例”,将催缴期限下修为6个月,同时市府若因行政怠惰没有于应缴期限后之6个月内进行通知补缴的追缴程序,民众得免予缴纳。

依据市府94年9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前,未缴停车费者,市府可不经催缴,径行裁罚600元罚锾,20元的停车费,加上50元催缴与600罚锾,共需670元,是原停车费33倍。在处罚条例修改后,仍需缴纳15倍的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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