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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同学抽烟 台国中生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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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相美、王昶闵/台北报导〕好东西要和好朋友分享,但香烟绝对不是好东西!许多吸烟者习惯递烟给同好,但若把香烟给未满十八岁青少年,可要挨罚。

台北市三名国中生抽烟遭检举,其中一人承认供烟给同学,台北市卫生局以违反烟害防制法“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给青少年”,罚他五千元。这是北市针对同学间给烟开罚首例,国健局也说前所未见。

卫生局健康管理处处长游丽惠解释,烟害防制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给青少年,违者可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任何人”包括贩卖烟品场所的业者及从业人员、家人、亲友、同侪。而“供应”不仅指贩卖,只要提供香烟给青少年,均已违法。

游丽惠表示,上述三名国中生下课躲在学校厕所抽烟,遭人拍照向卫生局检举,进一步向学校查证,学生承认抽烟,其中一人坦承供烟。

*校园吸烟另罚两千 还要接受戒烟教育*

游丽惠强调,三名国中生在学校等禁烟场所抽烟,除处两千元罚款,同时还要接受戒烟教育。至于供烟的国中生,法令规定罚一万元,但根据行政裁罚标准,十四至十八岁青少年可予以减轻,因此加处五千元罚款,据此,供烟国中生共罚七千元。据了解,他也遭到学校记过处分。

北市卫生局统计,供应烟品给青少年的违规案件多为杂货店、超商卖烟给青少年,新法实施迄今裁罚一百五十三件。其中青少年间供烟的违规案件,目前仅受理两案。

除前案国中生被罚,另一案为一名北市高职一年级学生,假日与国中同学出游,向杂货店购买一包烟后分给同学,当场遭警方查获,全案移至卫生局。游丽惠表示,警方查获时,高职生与友人已点好烟,但还没开始抽烟,卫生局决定不开罚,但要求两人接受戒烟教育。至于卖烟的杂货店因卖烟给青少年,可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国健局统计,针对青少年违规吸烟,去年度各县市卫生局共取缔三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一件,开八千五百九十三张罚单。

台北市针对未成年者违规供应烟品给未成年者开罚,国健局官员表示,人与人间无偿供应烟品,因无发票或买卖凭证,举证难度较高,因此过去无开罚前例。

*小法典 未成年吸烟 最高可罚1万*

●烟害防制法第12条:未满18岁者,不得吸烟。违者应接受戒烟教育,无正当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烟教育者,处2000元至1万元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行为人未满18岁且未结婚者,处罚其父母或监护人。

●烟害防制法第13条: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予未满18岁者。违者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烟害防制法第15条:高中职以下学校、医疗机构…各主管机关公告指定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者可处2000元至1万元罚锾。(记者林相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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